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防期。特殊情况下,森林防火特防期可适当调整。
二、我县林地及距山林边缘500米以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禁令”:
(一) 严禁烧山边田埂、土边茅草;
(二) 严禁沤火土灰和烧木炭;
(三) 严禁点蜡烛、烧纸钱、烧香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 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五) 严禁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六) 严禁烧荒驱兽、烧蜂和熏蛇等野外用火行为;
(七) 严禁一切未依法取得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生产用火行为。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加强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防火办(值班电话:4438119)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和指挥扑救。
六、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阳县人民政府
责编:刘艳萍
来源:桂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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